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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微科技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0,000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72.3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327.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31日到位,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96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资金明细表,每月月末或下月月初将汇总的明细表报送董事长审批,经审批无异议后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案,并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外汇支付按照每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将以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

查与查询。公司此前发生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参照上述流程追溯履行相应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阳李 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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