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以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