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凯因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过程、记录保存等活动。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独立董事组成的会议,旨在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议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包括电话或者视频会议)、会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独立董事签字。以传真、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独立董事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天送达全体独立董事,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充分讨论,确保每位独立董事有机会表达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

董事对所审议事项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至少应当保存十年。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如涉及独立董事本人利益,该独立董事应回避表决,且不得参与讨论。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有关信息。如需对外披露,应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如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独立董事应在会议前后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独立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仍负有的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