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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莱沃: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维护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细化《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条款,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资金成本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合理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合理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目标、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之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债务偿还能力、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四)股票股利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考虑股东意愿和要求,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将审慎合理地使用剩余未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逐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多回报。

(六)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值。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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