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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居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

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提

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

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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