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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8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律拯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律拯女士主持,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4月23日:

(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成。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23日,

并同意以人民币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24.1367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20)。

特此公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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