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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软件: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划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致软件”)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顺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无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汇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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