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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思医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医疗”或“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负责伟思医疗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截至目前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2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28

法定代表人

王初

梁彬圣、张俊青

保荐代表人
联系电话

021-6111897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9栋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9栋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王志愚

王志愚

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秘书

钟益群

86-25-69670036

电话号码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0年7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被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关注函的事项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3]22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建议书》(上证科创公函【2023】0137号)。

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关注函》中所提问题高度重视,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传达,并召开专题会议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针对性地分析研讨,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目标,就《关注函》中所提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缓慢

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公司应尽快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

根据保荐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公司及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截止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公司应尽快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并按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长

江保荐作为伟思医疗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伟思医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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