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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长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长清)

本人于2023年1月-9月在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长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今担任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5月至2023年9月担任艾迪药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会议,参加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参加次数委托参加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张长清55003

(注:2023年9月本人辞任独立董事,因此本人2023年应参加公司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3次。)在会议召开前,我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对相关议案提出合法、合理的独立性意见,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按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我认为,2023年度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对2023年任期内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任期内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委员。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参加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加了5次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在专门委员会召开过程中,独立董事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我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此外,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1月,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2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同期就业绩预告情况对财务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咨询,要求确保数值准确;2023年4月,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结果、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确定关键审计事项、期后事项等。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并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3年任期内,我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借助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不定期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获取相关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研发进展、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与我保持日常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仔细审阅了提交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或要求公司提供更多资料,在此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及时回复,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亦能虚心接受、充分沟通,为我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大力支持。根据公司提供的议案内容,基于我的专业判断,站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我对提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七)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基于履行独董工作职责需要,同时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及相关案例,通过公司董办组织及主动了解,我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年度内先后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实控人、董监高履职要点及持股规范专题培训》《内控管理要点专题培训》等,以及证监会、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项专题培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我对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事务所情况

2023年本人任期内,公司未续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朱传洪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提名及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包括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等事项,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我对公司2023年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1月至9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张长清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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