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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曙高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宏)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2023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重要事项发表了客观审慎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宏,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09月至今,历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硕导、博导、研究员;2021年12月至今,于华曙高科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出现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客观发表自己的观点,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

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基于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吴宏44001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会议,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况。2023年度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审议公司上市发行安排;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审议2023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的规模及构成情况。本人对以上事项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以及媒体报道对公司的影响,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和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姓名专门委员会名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吴宏战略与发展委员会1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00
提名委员会100

1、审阅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后,本人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对利润分配方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对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2、审阅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后,本人就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审阅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后,本人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参加培训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参与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动态。并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其他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研发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就公司在高性

能增材制造粉末材料研制和应用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购销往来,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且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自2023年4月17日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及相关方均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动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上市,且于2023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时同步披露了2022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免于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市后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8月29日、2023年10月28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议,也和公司管理层、审计机构进行了交流,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各项工作的规范、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

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本人认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IPO申报及上市审核问询期间,勤勉尽责,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完成了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贡献制定的,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期,需要长期保持高额研发投入,同时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日常运营资金需求较大,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了解,公司2022年度尚处于IPO审核期间,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发展所需资金,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自上市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了解与核查,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经了解与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亦无上一年度发生并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独立性、审慎性,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独立公正和高效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宏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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