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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曙高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7页

三、附件……………………………………………………………第8-11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8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9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11页

页共11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2-271号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曙高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华曙高科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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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曙高科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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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432,25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6元,共计募集资金1,104,583,864.98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含增值税)60,752,112.57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43,831,752.41元,已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3,936,165.87元(其中69,811.32元尚未支付),加上承销及保荐费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3,438,798.82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023,334,385.3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1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102,3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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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
利息收入净额B2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27,591.57
利息收入净额C21,157.30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27,591.57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1,157.30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75,899.17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75,899.17
差异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侯家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43050186363600000187167,853,389.40增材制造设备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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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用地产权办理、施工工程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4年1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4年12月。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白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5,900,012.6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997,249.43元(不含税),共计人民币57,897,262.0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401号)。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7亿元(包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效期至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无余额。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27.8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资金已全部使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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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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