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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关于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5号

关于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邦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024年3月30日,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时任董事吴邦元之配偶缪某芳于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合计买入58,714股,买入金额878,476.9元,卖出49,514股,卖出金额798,546.24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涉及股数为49,514股,累计收益77,694.78元已全部上缴公司。缪某芳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若未来违规出售目前持有的9,200股股票,产生的收益将及时上交至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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