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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2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除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以下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修订: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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