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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和202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公司现行的部分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以及《解释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度提前执行《解释17号》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委员经讨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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