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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张居忠)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张居忠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人在审计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

(二)专业背景及主要工作履历

本人张居忠,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1993年6月取得安徽财贸学院学士学位,会计学专业;1993年7月至1994年12月任合肥市物资局会计;1995年1月至2000年4月任安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00年5月至2007年9月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13年3月至今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所长;2021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本人于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上市)独立董事;于2023年4月至今担任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6月至今担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且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3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次数
张居忠101010004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对于公司财务核算、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协调、内部控制等领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出可行的建议,并结合公司业务运营实际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6次,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讨论并提出专业化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决策效率。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审计部门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人认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基本上能够完成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满足公司对内部审计的需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有效,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本人定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团队认真讨论了公司重要财务会计和审计事项,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此外,本人就公司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内控体系建设等问题与内外部审计团队均保持了必要的沟通,协调各项工作,积极促进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的规范运行。

(四)参加培训情况

2023年,本人参与了科创板独立董事任前培训、2023年第5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此外,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还积极学习上交所监管法规、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切实提升自己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4次股东大会,认真听取了参会股东的建议及诉求,并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向现场参会股东汇报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报告;本人日常也密切关注公司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及舆情信息,针对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公司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保持积极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及时解答,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在增强董事会规范运作及有效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6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该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与关联方有经营性资金正常往来之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

内容一致,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报告期内,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规定执行,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天健事务所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续聘天健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积极协助做好与天健事务所的沟通工作,协调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十)并购重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是公司结合2022年度经营和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所制定的,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于2023年5月31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把信息披露关,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发布公告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相关文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全体投资者传递了公司的重要信息,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人对上述关于定期报告的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三会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权力、决策及监督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内控制度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十五)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充分行使了监督检查职能。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居忠2024年4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居忠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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