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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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