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第17号要求:关于“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及“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7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