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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 4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1

第八章 附 则 ...... 15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勤勉责任,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A类股份与B类

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定义见下文),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

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资产收益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聘请、解聘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二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所列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

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

东会?

第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召开股

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时,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简称“特别表决权”),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但是股东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

(一) 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 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 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四)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五) 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对上述第(二)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不受前述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通过的约束。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其他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回购股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

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任期从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过半数”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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