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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还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至少应安排一次全体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要重点关注下列九大类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第十一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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