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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得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

3、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作出赔偿保证;

12、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13、日常经营范围内的重大交易;

1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目至第4目、第12目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第1目、第5目至第11目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13目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事项涉及交易标为同类交易的,以12个月内的累积额为计算原则,一旦发现累积额即将达到相关标准,应进行预报,并在达到相关标准时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对于以下关联交易,须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与上述应报告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对照: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尽量避免发生:

1、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以下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目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分配股利、计划增资、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7、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1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以下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七)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准确掌握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应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说明。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和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部门和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以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书面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并办理签收手续,后续根据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八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人或

其他具有相关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每月定期自查本部门、本单位是否有重大事项发生,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需要尽快披露的,按照《公司信披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将按照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重大错误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纸质通知。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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