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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内控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本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

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分红规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余刚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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