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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会议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原则上应在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应由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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