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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规则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没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形下,董事会应采纳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由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审部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应对其个人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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