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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依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如

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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