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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福莱新材为客户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公司2024年度拟为核心优质客户提供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具体担保金额与事项仍需与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协商后确定,以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自行决定为客户的担保事项,不再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产品销售事项及所涉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客户尚未确定,无法确定被担保对象及其资产负债率等,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核心优质客户提供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将利用严格的风控系统,根据客户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征信信息授权,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通过查询央行征信系统、第三方外部数据平台等方式,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并核实法院执行信息以及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库等情形进行核查,评定其欺诈风险等级。

公司通过上述风控手段,确保筛选对外担保的对象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根据客户历史合作情况、资信情况等,综合评价客户信用情况,在确保公司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如下:

(一)担保协议一

1、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客户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及银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担保额度

公司拟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并在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3、反担保措施

公司要求下游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4、协议签署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将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公司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后再行签署。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等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担保协议二

1、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按照客户借款余额的5.00%向其保证金账户交存保证金。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形成保证金池,如客户出现借款逾欠,合作银行有权在贷款逾欠满5个工作日后划扣保证金用于偿还逾欠贷款本息的30%,如保证金金额不足,则公司须履行差额补足责任,直至偿清逾欠贷款本息的30%;代偿后5个工日内公司须补足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存量全部借款金额的5%。

2、担保额度

公司拟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该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并在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3、反担保措施

公司要求下游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4、协议签署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将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公司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后再行签署。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等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公司对客户的选择将严格把控,及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并要求客户就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1、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加入进来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及子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3、公司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动产质押、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客户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本次是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公司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8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5%。除上述为客户担保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5,920.4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3.99%。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担保,是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为核心优质客户提供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对客户的选择将严格把控,将从资信调查等各方面严格控制,同时公司要求客户和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福莱新材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对福莱新材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宇杰孙 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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