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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郝玉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工作中,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郝玉贵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导、注册会计师。1986年7月至2006年10月,任河南大学会计系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2006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审计系主任、会计工程研究所所长;2019年12月至今,任浙江农林大学会计专硕MPAcc中心主任;2015年12月至今,任浙江国检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5月至2023年1月任岱美股份独立董事;2017年5月至2023年6月任三维股份独立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月至今,任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

三、本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14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阅读各次董事会会议资料,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和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

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通过现场参观以及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为通畅董监高的信息渠道,公司及时将最新监管政策、业内重大资讯通过简报、资讯等形式传递给本人;针对颁布的监管新规,积极组织本人参加履职必备的监管培训,不断提升本人的专业性与前瞻性,为本人规范、高效履职提供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工作,邀请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各决策会议,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回复独立董事问题,为独立董事沟通交流提供条件,增加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了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前述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数据准确详实,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与完善进行了指导,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部署、整改落实、自我评价等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以审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听取公司审计部及专业审计机构的相关汇报,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公司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本人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认为公司能够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控运行机制有效,达到了内部控制预期目标,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向烟台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重点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公司及子公司间的互相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高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年度和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充分分析和论证。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年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本人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和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查,公司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出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真审议了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无法成就以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人同意公司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40,978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为所制定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授予等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的激励条件科学有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条件达成,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投资建设福莱新材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一期)

(二期)项目、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的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长期发展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人认为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要求,本人对股东、关联方及公司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以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郝玉贵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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