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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债券代码:111016 债券简称:神通转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

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神通转债”于2024年1月31日开始转股,自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18日,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6,402股。根据本次“神通转债”转股结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6,402元,公司股份增加6,402股。

即公司总股本将由425,492,000股增加至425,498,40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5,492,000元增加至人民币425,498,402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549.20万元。42,549.8402万元。
2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549.20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549.8402万股,均为普通股。
3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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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三)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四)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三)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四)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6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7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8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9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10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11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亦应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亦应召开临时会议。
13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出现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的僵局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提议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5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当年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红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当年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回报和投资项目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的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4.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4.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上述变更事项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代理人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版)将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三、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审议生效
1《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
3《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

制定和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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