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春染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 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提名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实施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