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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染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人事部门人员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请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在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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