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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染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为了规范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

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 、除上述第1款规定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①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②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上市规则》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

公司审议与关联方的交易,或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包括:

(一)按本制度规定回避表决;

(二)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 2 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的, 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或者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

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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