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春染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第一条 为适应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天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5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