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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战略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原则上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战略委员会的邀请,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同时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最迟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审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九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将表决结果通知委员。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当日或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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