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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永祥

施 平刘绍荣2024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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