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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引以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

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和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机构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工作细则的后续修订、解释及说明等事项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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