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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的整改报告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下发的《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传达给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并召开专项会议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具体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项整改总体工作安排

为了更好地执行《决定书》中的整改要求,公司召开了专项会议,成立了由董事长陶春风先生牵头的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确保相关整改方案的高效执行。相关整改责任人提出了整改计划并明确相关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以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水平,从而更好的保证公司的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公司的整改情况

(一)被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原因

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2.51%。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明确了整改责任人为白骅先生、胡龙双先生,整改责任部门为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和内审部。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持续跟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2、加强和完善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强化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和风险管控意识,强化母子公司之间的沟通机制,持续督促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落实,确保执行结果达到目标。

3、进一步完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考核追责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在工作履职中存在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失职失责行为的追责制度,并加大与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力度,切实加强相关人员的自身责任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4、加强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咨询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对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提前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取得中介机构的建议。

目前,公司已完成了上述整改工作。

三、整改总结

经过本次专项整改,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公司根据宁波证监局《决定书》的要求,积极开展了整改工作。本次整改,即是对相关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的落实,也是公司自身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一次自我规范和提升。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保证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其深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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