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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梁振华、独立董事龙湖川和董事周庭坚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梁振文为审计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三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 名称会议 时间审议通过的主要事项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2月19日审议通过:1. 《关于改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4月28日审议通过:1.审议《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 审议《2019年度审计报告》;3.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4.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5.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6. 审议《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的议案》;7. 听取《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8. 听取《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0年8月26日审议通过:1. 《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2.听取《公司2020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2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1. 《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正文的议案》。并听取《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判断预付账款是否与中新科技公司经营相关,是否具有真实采购交易背景,无法核实该款项是否可收回。

4、由于以下导致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因素,我们未能获取充分证据,以判断中新科技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1)中新科技公司 2020 年度账面净亏损69,083.98万元,截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为-195,996.29万元,至报告出具日未见明显改善。

(2)中新科技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起处于基本停工状态,截至报告出具日,中新科技公司尚未启动复工复产。

(3)截至报告出具日,中新科技公司及各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存在多起重大未决诉讼;

(4)截至报告出具日,中新科技公司无新的确定的重组计划。

报告期内,上年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尚未消除。中新科技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1、公司存在未经正常审批程序、无实际采购合同以及未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并且供应商将收到的资金又划转给公司关联方,造成期末大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公司存在未经正常审批程序,为关联方提供质押担保,关联方未能如期归还,造成承担担保责任,形成期末应向关联方追偿担保责任资金的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上述缺陷表明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中新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中新科技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市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未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与防范的作用,致使未预防和及时监控发现报告期内违规对外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我们要求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执行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2019年5月以后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有较大改善,公司运营基本合法、合规。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审阅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等各期财务报告。

(四)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建议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聘请公司审计机构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拟聘请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改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

2020年度,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在内部控制上,报告期内,公司运营基本合法、合规。

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健全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职能,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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