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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麦迪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志强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晨荣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63,48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6.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599,565.4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962,253.90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6,637,311.54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22日在扣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承销费19,019,694.99元(含增值税)后,分别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款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0]6654号《验资报告》。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麦迪科技进行持续督导。东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及完成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东吴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工作内容督导及完成情况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利义务,并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东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未发生按照有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东吴证券已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东吴证券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吴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东吴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及完成情况
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公司副总经理陈静在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存在短线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关于对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静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8号),除上述情形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该等事项。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东吴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公司未发生该等事项。
工作内容督导及完成情况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麦迪科技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督导,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切实履行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麦迪科技在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洪志强 肖晨荣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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