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修订,有利于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能够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合理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其承诺事项(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其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