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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关于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龙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9

上证公监函〔2021〕0070号

关于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龙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

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泉峰汽车,A股证券代码:603982;

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潘龙泉,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邓凌曲,时任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志文,时任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或公司)2021年3月31日及4月3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修订版),

公司2020年7月20日为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精密)代扣代缴股利分配所得税费用107.18万元,控股股东泉峰精密于当日支付上述款项。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代收代缴电费805.92万元,均及时归还。经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占用金额合计913.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2%。上述占用资金已于年末全部归还。

公司为控股股东代扣代缴股利分配所得税款项,同时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代付电费,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潘龙泉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任期2016年10月21日至今),未积极监督并保证公司、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实际控制人潘龙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同时,潘龙泉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邓凌曲(任期2016年10月21日至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刘志文(任期2016年10月21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资金占用金额和占比较小,且截至年末已全部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龙泉及公司时任总经理邓凌曲、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志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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