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Beijing Dahua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063号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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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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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063号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银龙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由于我们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因此本专项说明不应被视为针对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或银龙股份财务报表整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取得其他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我们得出其他的结论。现将银龙股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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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23年12月31日) | 影响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09,300.5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09,300.51 |
2.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二、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银龙股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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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063号报告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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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