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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电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亚,男,198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律师。2005年8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江苏某地公安局;2014年5月至今先后任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1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有关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本年度股东大会(次)出席(次)未出席(次)
王亚101000110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姓名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
王亚44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积极参加报告期内召开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发表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关键问题在评议和核查后,均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3、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针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在审计过程中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审计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沟通。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定期听取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的工作总结及汇报,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资料,与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准时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

(五)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升上市公司合规意识和治理水平等相关培训,了解掌握最新内容,促进合规履职能力持续提升,并将相关培训学习到的最新监管要求反馈给公司管理层,促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高度支持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非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一方面确保与独立董事之间日常沟通的顺畅及交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另一方面在董事会会议前就相关议案积极向各位董事征求意见与建议,借助董事会成员的多领域经验,使得董事会的决策观点更科学、全面与均衡。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以下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通过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提升内部控制质量、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本人听取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或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该所在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用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经本人核查,公司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支付薪酬的金额、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除上述事项外,本人还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公司披露定期公告4份,临时公告70份。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完善相关审核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听取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精神,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报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王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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