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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6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删除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五) 符合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条件。(四) 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四)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可能引致的风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应当占有1/2以上的比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应当占有1/2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第一百二十九条 ……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二条 ……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二)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二)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七十三条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形式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公司的经营状况、利润总额、经济形势以及公司未来投资规划等各方面因素,在充分考虑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百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形式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公司的经营状况、利润总额、经济形势以及公司未来投资规划等各方面因素,在充分考虑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 (九)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至少1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1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1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1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1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

二、 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部分制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形成的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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