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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力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制度。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由董事长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和投资者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三)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遗漏、失真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出现披露重大失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因个人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废止。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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