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作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福斯特“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福斯特于2020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 | 累计使用募 | 项目进 |
入金额 | 集资金金额 | 度 | |||
1 | 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 | 160,346.85 | 140,000.00 | 26,066.69 | 30% |
2 |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100% |
合计 | 190,346.85 | 170,000.00 | 56,066.69 | -- |
注:上表中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包括前期已经置换的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截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5,248.7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10383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许昶吴云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