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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司”或“天域生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及史东伟先生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双方于2024年03月1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及史东伟先生于2023年03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至12个月届满后失效。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罗卫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8,501,8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2%;史东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08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5%;罗卫国先生与史东伟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1,590,6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7%。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罗卫国

乙方:史东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兹约定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目标公司经营发展事项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对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安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章程修改、对外投资、与其他方的合资及合作、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与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一切事项,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统称为“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应始终保持一致行动。

2、双方同意,本协议一方拟向天域生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3、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议案,在天域生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天域生态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共同行使《公司章程》赋予股东及董事的其它职权。

5、本协议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转让时,除非另一方书面明确提出要求,否则该等转让的受让方无需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所持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且经质押或设置第三方权益的股份仍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7、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罗卫国、史东伟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0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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