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的核查意见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塞力医疗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况,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2020年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并根据市场化原则来运作,遵循公允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如下意
见:公司与关联方医大智能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方 | 2020年预计发生金额 | 2020年实际发生金额 | 差异原因 |
采购商品 | 广东医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500 | 1,978.16 | 公司推广应用塞力斯自有品牌的信息化系统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方 | 2021年预计发生金额 |
采购商品 | 广东医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公司名称 | 广东医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继宗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MA59C82M48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2栋B401单元(仅限办公) |
主要股东 | 广州以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以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主营业务 | 智慧医疗SPD物联网服务技术研发、服务、运营及咨询管理 |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公司副总经理王文彬同时担任医大智能董事,医大智能构成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医大智能总资产4,314.05万元,净资产2,339.50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656.07万元,净利润205.60万元。医大智能依法存续经营,公司与其交易能正常结算,且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医大智能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医大智能提供的产品与公司具有业务协同性,双方在购销行为中主要采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约定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未偏离独立第三方价格。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在业务发生时,公司与关联方均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医大智能的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关联交易的发生系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公司自主研发的医疗集约化管理系统已成功运行,自2021年起,公司将降低对医大智能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方均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不会形成公司的坏账损失,上述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执行,定价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自愿、公允、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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