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高文生先生、高超女士及副董事长田荣江先生3名成员组成,其中由具备会计和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高文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审议了13个议案,主要就公司审计报告、定期报告、聘任审计机构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6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⑴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⑵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⑶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⑷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的议案;
⑸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⑹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⑺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2020年4月1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⑴关于<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⑵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2020年7月31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⑴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2020年8月8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以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⑴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⑵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2020年10月19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⑴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审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提高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审计委员会
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以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而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2020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2021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进一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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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高文生、高超、田荣江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