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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4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之日起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因筹划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江苏新能股票自2021年1月20日开市起开始停牌。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21年1月19日)收盘价格为11.71元/股,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12月21日)收盘价格为12.75元/股,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即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8.16%,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SH)累计涨跌幅为4.26%,证监会电热生产供应指数(代码:883149.WI)累计涨跌幅为1.10%。

项目停牌前21个交易日(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19日)涨跌幅
公司(603693.SH)股票收盘价12.7511.71-8.16%
上证综指(000001.SH)3,420.573,566.384.26%
证监会电热生产供应指数(883149.WI)1,711.051,729.891.10%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12.42%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9.26%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SH)、证监会电热生产供应指数(代码:883149.WI)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均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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