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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对于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然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按照新租赁准则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规定变更,变更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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