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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春光科技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102021/5/112021/5/11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102021/5/112021/5/11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79-82237156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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